各相关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进一步推动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相关目标要求,积极推进我省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壮大阶段性工作任务,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现结合我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实际,提出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方案如下。
一、项目扶持范围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全面对接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三年倍增计划确立的任务目标,按照“稳固粮食安全、保障有效供给、扩大受益范围、发挥示范作用、促进保障集合、确保扶持成效”的奖补原则,重点用于扶持建设全省11个市35个县(区、市)从事粮食作物和生猪生产、节水农业、旱作农业以及“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的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的200家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对承担中央财政扶持项目的家庭农场必须全部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名录管理。
二、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2022年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场项目资金共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家庭农场生产技能和市场经营管理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农用设施设备购置、引进新品种、购买生产资料(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和开展市场营销等建设内容。每个家庭农场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5万元,具体由负责实施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项目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家庭农场的从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项目资金用途等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严密组织实施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全程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实施原则。承接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项目的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纳入名录管理、基础设施完备、从业人员稳定、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标准规范、运行管理科学、经济效益明显、主体征信良好、遵守法规公序、辐射带动效应好、示范引领作用强”等条件。各地对于承接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项目的家庭农场,应根据从业类型、发展规模及生产经营方式等情况同时安排中央或省级其他惠农支农扶持项目,及时总结提炼上报家庭农场在项目实施、示范带动、参与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二)申报流程。2022年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场资金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内容和条件,接受本地区申报项目各家庭农场提出的书面申请,经审核筛选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并通过当地媒体公示7天以后,及时制定本地区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督导落实,2022年10月30日前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汇总所属各县(区)实施方案并填写《家庭农场示范项目汇总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见附件3);2022年11月30日前以市为单位报送各县(区)《家庭农场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度表》(见附件4)。
(三)项目管理。2022年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场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助,项目执行期为4个月。各项目县(区)要围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以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各项指标,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落实资金监管职责,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中央财政扶持家庭农场资金对于全省家庭农场数量质量双提升工作的正向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跟踪检查,做好服务指导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所有承接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家庭农场,待项目实施完结后一律由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及时更新名录系统相应农场信息。
(四)总结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进行自查验收,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验收,对市级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并以市为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同时报送PDF格式电子版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依据各市(州)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对所有项目县(市、区)进行整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县今后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
附件:1. 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分配计划表
2.专项转移支付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样本)
3.家庭农场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度表
4.家庭农场示范项目汇总表
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扶持家庭农场方案附件(1-4)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