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现就我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下简称“头雁”项目)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的部署,全面推进“六个江西”建设,紧紧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落实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对带头人进行系统性培养和综合性支持,着力打造一支与江西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推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形成“头雁”领航、“群雁”齐飞的“雁阵”效应,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产业发展。紧紧围绕促进我省农业高质高效的人才需求,着力增强引领力、支撑力、带动力强的乡村产业振兴骨干力量,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立足实际创新。坚持从江西农业发展实际出发,结合我省各地不同产业类型对人才的需求,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农村人才发展实际的培育机制、模式、方法,提升培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多方协同推进。坚持统筹谋划、综合施策,构建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培育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平台,吸引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形成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四)注重质量效能。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多措并举激发“头雁”潜力,将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将教育培训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将项目实施与宣传推介同步推进,充分发挥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目标任务
从2022年起,原则上每年为每个县(市、区)培育10名左右“头雁”(具体人数根据各地实际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确定),按照带头人的类别和需求,分类确定培育目标,量身定制模块内容和培育方式,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扎根乡村、服务基层,干得好、有潜力、能带动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带动全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产业振兴人才基础。
四、人员遴选
根据实施“头雁”项目的目标要求,严格准入条件,规范遴选程序,着力在乡村能人中挖潜培育一批、在现有经营主体中引导提升一批、在内外人才引进中落地孵化一批,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确定为“头雁”项目培育对象。
(一)人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长期从事乡村产业发展的意愿。
(4)从事主导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
2.具体条件: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优先。
(2)学员所在经营主体制度健全、运行规范,3年内未发生过农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口碑。
(3)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原则上不遴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其中,负责人指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管理人员。
(4)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涉黑人员不得作为培育对象。
(二)遴选程序
采取层层筛选、逐级审核的方式,遴选培育对象。
1.发布通知。公开发布“头雁”项目培育工作通知,明确培育对象条件、申报材料、遴选程序等具体内容。
2.个人申请。申报人员严格按照每年培育工作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配指标名额和培育工作要求,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初审,了解申报人员情况,确定推荐人选。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培育项目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人员信息库。
4.市级甄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我省乡村产业发展要求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对县级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分析,商财政部门遴选出有潜力成长为“头雁”的人选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培育机构
根据培育对象需求和培育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面向全国遴选1-3所优质高校承担定制化培育、体验式培育、孵化型培育任务。培育高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工作能力的优质高等院校,能够制定符合农民实际、构建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培育模式,培训经验丰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培训资质、健全的财务会计部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规定。
(三)具有集中教学场所及现代化教学设备,有体验式的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可以提供较好的学员食宿条件,可以实现线上和线下教学。
(四)有雄厚的教学师资,能够构建由知名专家、创业导师、政策讲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等组成的一流师资队伍,能够邀请全国“三农”领域专家、行业典型到班授课。
(五)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结合江西农业产业发展特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精准定制培育方案,设置培育课程;能够组建一支专业的工作队伍,专门负责学员日常管理,建全学员档案。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保障能力,能够有效应对疫情等各类突发事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定期优化提升培育工作;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跟踪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六、组织培育
立足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系统性培育。
(一)合理设置培育班次。根据遴选确定的培育对象类别或从事的主导产业类型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能力提升班,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专题班等不同主题班次,分类确定培育重点内容、方向和目标。
(二)科学培育提升能力。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四个一”培育模式,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和孵化型培育。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培育任务,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开展系统培育。
1.定制化培育。针对带头人从事的产业类型和实际需求,由培育机构聘请校内校外“三农”专家学者等组建优质师资库,量身定制培育内容和方式。
(1)培育内容。围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技能、调研实践等四大模块,结合江西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培育对象类别,分类设置培育课程。
(2)培育学时。集中授课不少于120学时,可一次性集中完成,也可结合农忙时节分两段完成。集中授课中各课程模块分别不少于10学时,各课程模块学时根据培育对象需求和培育机构实际确定。搭建网络学习平台,线上学习不少于80学时,在培育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学员自主安排时间完成,网络课程由培育机构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开发。
(3)培育方式。定制化培育采取大小班相结合的方式,灵活选择课堂讲授、线上学习、分组讨论、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建立学习小组,充分利用课余时间,采取组建学习沙龙等方式,搭建学员交流平台,分享培育经验与收获体会。
2.体验式培育。将培育工作与农业生产经营结合起来,在开展知识教授的同时,培育机构重点围绕种养殖技术、农产品开发、现代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组织学员实地考察省内外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所等,开展深度体验学习。体验式培育以学员所属类别为主体设置实地考察基地,同时兼顾其他类型基地。各班次体验式培育时间原则上不少于集中培育时间的四分之一,可与集中授课相结合进行,其中参观考察所属类别基地数量不少于体验式考察基地总数的二分之一。
3.孵化型培育。实行双导师制度,一是由培育机构为每名学员配备一名专业指导老师,持续开展帮扶指导,了解政策落实、产业发展情况,为其提供扩大视野、更新知识的平台机会,增强创业创新创造能力,支持协助学员领办或联合创办企业,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引领和带动当地产业提质增效、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培育机构要组建一流的帮扶团队,建立帮扶平台,每位指导老师帮扶指导同一主题班次学员不超过10人;培育期内指导老师主动对接帮扶学员每月不少于1次,为学员提供在线学习和信息推送服务,鼓励培育机构为学员建立长期的跟踪对接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12316专家资源平台,为学员开展日常技术指导服务。二是由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省内省市县三级农业领域专家,对学员开展一对一指导帮扶,帮扶成效作为专家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奖励表彰的前置条件。
七、扶持措施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为培育对象成长为“头雁”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给予立体式、全方位保障。
(一)资金支持。“头雁”培育经费由财政和培育对象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人不超过2万元,培育对象个人承担5000元。中央财政补助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由各设区市按照培育任务确定总额一次性给付培育机构对应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70%,保障培育工作正常开展,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30%部分。培育对象个人承担费用由培育机构自行收取,鼓励培育机构对培育合格学员全额奖励个人承担的费用。培育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业扶持。经系统性培育并考核合格的培育对象,由省农业农村厅和培育机构联合颁发“江西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合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头雁”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报金融信贷、农业项目及补贴,鼓励支持其参与品牌创建、技术和设备更新、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等。
(三)保障服务。鼓励培育机构通过发放奖学金、以奖代补等形式奖励培育合格学员,具体办法由各培育机构制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表现突出、联农带农成效明显的“头雁”,在职称评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人才评价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重点考虑,先进典型按程序纳入各级各类农业农村人才评优表彰范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培育机构定期开展回访,了解政策落实、作用发挥等情况,收集汇总“头雁”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培育机制。
(四)带动引领。支持引导“头雁”通过土地流转、吸纳就业、入社合作、入股经营、购买服务、组织实施集体经济项目等方式,带动周边农民共同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学技术、学管理,闯市场。支持引导“头雁”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及时指导、防灾减灾、产品营销、融资增信等服务,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引导“头雁”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行业协会,创办农业企业,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家庭示范农场等,搭建数据信息、社会化服务等综合平台,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抱团发展。
八、组织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头雁”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江西省“头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头雁”项目实施作为本地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在选准用好“头雁”上下功夫,确保其发挥作用。培育机构要组建工作队伍,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制度建设,做好项目实施和学员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不得转包培育工作。
(二)强化考核评价。建立部门、学员、第三方机构三维立体式评价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省农业农村厅每期派员深入培育机构进行督导,每年组织人员对培育机构和学员培育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学员对培育机构满意度进行评价。学员对培育机构和授课老师的满意度测评均不低于85%。将“头雁”项目组织实施和扶持纳入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压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责任,确保“头雁”项目取得实效。
(三)强化典型宣传。及时掌握“头雁”创新创业、政策落实和示范带动等情况,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头雁”典型代表和先进事迹,在省内外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讲好“头雁”故事,提升品牌效应,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