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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2-06-30 10:12:42 返回列表

川农函〔2022〕43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截至目前,各项资金均已下达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三是突出创新引导,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地方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粮食、油料生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小麦促壮稳产、水稻集中育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多措并举提升油料产能。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统筹抓好蔬菜、棉糖胶等生产。

(二)加强耕地保护、种业振兴、农机装备支撑保障。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开展退化(酸化)耕地治理,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实施畜禽良种补贴,稳定支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持续提高品种选育水平,提升畜禽种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推进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用,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三)大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人才振兴。聚焦稳产保供目标任务,统筹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培育高素质农民,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

(四)推进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等资源。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稳步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五)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富民产业,完善产业发展支撑保障和设施条件,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相关资金项目继续向脱贫县倾斜。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考核

(一)推进统筹整合。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各地在完成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在大专项内部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执行,并优先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筹整合。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水平、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统一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实施项目的方案由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审批。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实施方案,于8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并发送至jccjhjx@163.com(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方案审批、备案从其规定)。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强化政策公开。按规定程序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和查询方式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全过程管控。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告。各项目市县自2022年7月起每季度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报资金执行情况。要严格落实重大农业项目报告、调度、通报“三项制度”,重大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另行通知)从8月起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定期向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执行等情况,非重大项目分别于8月底、12月底前向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于2023年1月5日前,由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地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农业农村厅各相关业务处室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实施进度和实施总结报农业农村厅计划投资财务处。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切实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补贴政策清单,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推动信息公开。要切实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全面排查在政策制定、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好农民利益。

(六)深化绩效管理。各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9〕18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农函〔2021〕44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省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地方性任务的,省财政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县(市、区)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

川农函〔2022〕437号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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