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区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推动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抓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推动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生产激励对象为粮食生产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度粮食生产激励县(市、区)名单和激励金额依据上年度各县(市、区)粮食生产综合评价评分结果确定。对粮食生产综合评价总评分排名靠前的粮食主产县(市、区)(粮食播种面积30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10万吨以上),分档次给予200—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排名靠前的非粮食主产县(市、区),分档次给予150—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激励名额和奖补标准根据年度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和粮食生产情况确定。
第三条 激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过申请中央补助、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等渠道筹措落实。
第四条 粮食生产综合评价评分内容包括粮食生产稳定度、粮食生产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稳定粮食生产的主要措施落实情况和奖惩事项五方面(详见附件)。每年度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粮食生产相关政策可适当调整,另行发布。
第五条 用于评价评分的依据:粮食面积产量相关数据均采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县(市、区)粮食生产年度统计数。种粮补贴发放情况以补贴资金调度结果和相关台账为准。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实施情况以相关项目调度及各县(市、区)提供的相关台账为准。耕地保护方面情况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的相关调查监测结果为准。粮食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以各设区市绩效办最后确认的县(市、区)考核结果为准。
第六条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收集各地粮食生产评价评分相关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对各县(市、区)进行初步评价评分,并把初步评价评分结果反馈各县(市、区)核对相关情况。
第七条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组建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审工作组,每年4月30日前,对初步评价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激励名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激励名单进行公示后,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
第八条 激励资金可用于与发展粮食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重点用于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示范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以及粮食生产物化补助、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控、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规模化粮食生产基地改造、撂荒地治理、耕地“非粮化”管控、耕地土壤安全利用、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其中,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推动全区粮食生产工作,制定各地粮食生产计划任务,收集相关数据并完成评价评分工作,提出激励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牵头组织综合评审和结果公示,指导、督促各地规范使用激励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在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安排的激励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对年度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及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各县(市、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有关情况。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应做好粮食生产有关工作和激励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粮食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创造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经验成果,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或自治区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印发文件在全国推广的,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审工作组按程序认定,给予“一票肯定”的,直接确定为激励对象并给予相应档次的激励资金。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粮食生产激励资格:
(一)因主观因素造成粮食生产激励评价评分相关数据失真,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前三年粮食播种面积连年下降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除外)。
(三)上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资金到位、支出不及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价评分标准
评价 内容 | 评价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价 依据 | 资料提供单位 |
一、粮食生产稳定度 | 1.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度 | 10 | 粮食播种面积与过去五年平均比较,增加量最高的,得10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法定数据,前五年统计数使用三普修订数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
8 | 粮食播种面积与过去五年平均比较,增长率最高(或下降幅度最小)的,得8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2.粮食总产量稳定度 | 8 | 粮食总产量与过去五年平均比较,增加量最高的,得8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8 | 粮食总产量与过去五年平均比较,增长率最高(或下降幅度最小)的,得8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二、粮食生产情况 | 3.粮食播种面积 | 10 | 粮食播种面积比2020年增加量最高的,得10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法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 | |
5 | 粮食播种面积比2020年增长率最高(或下降幅度最小)的,得5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4.粮食总产量 | 8 | 粮食总产量比2020年增加量最高的,得8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5 | 粮食总产量比2020年增长率最高(或下降幅度最小)的,得5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5.早稻面积 | 8 | 早稻面积比2020年增加量最高的,得8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4 | 早稻面积比2020年增长率最高(或下降幅度最小)的,得4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
三、绩效考核情况 | 6.前年粮食生产绩效考核结果 | 8 | 前一年度粮食生产绩效考核得分排名最高的,得8分,其他按比例依次计分。 | 各市绩效考核结果反馈文件 | 各市农业农村局 |
四、稳定粮食生产的主要措施落实情况 | 7.粮食补贴发放情况 | 3 | 上年所有粮食类补贴均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的,得3分。每出现一个补贴项目不按时发放,扣0.5分;每出现一个补贴项目在上年12月31日前(跨年实施的除外)发放率不足98%,扣0.5分。扣完此项分为止。 | 补贴资金调度结果和相关补贴发放台账等 |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8.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实施情况 | 5 | 1.上年度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以上的,得1.5分;不达80%的,按完成比例计分;低于30%的不得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达50%以上的,得1.5分;不达50%的,按完成比例计分;低于25%的不得分。 2.上年度上级下达的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完成的得1分;不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率低于60%的不得分。 3.上年按本辖区平均10万亩耕地面积设置一个监测点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的,得0.5分,否则按比例计分;于5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监测数据结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相关项目调度及支付凭证等台账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
9.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 | 4 | 前一年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保持种粮属性的,得4分。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面积占比达到1%以上的,扣0.5分,每增加1%,扣0.5分,扣完此项分为止。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耕地种植情况监测结果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相关材料、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整理 | |
10.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 3 | 前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永久基本农田内非耕地所占比例减少、并且减少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得3分;非耕地占比增加幅度小于全区平均水平,或者减少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得2分,增加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 |||
11.未耕种耕地整治 | 3 | 前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未耕种耕地占比减少、并且减少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得3分。未耕种耕地占比增加幅度小于全区平均水平,或者减少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得2分,增加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 |||
五、奖惩事项 | 12.奖励 加分 | 不限 | 1.上年工作措施有力,粮食增产增效成绩突出,受到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涉及粮食生产的单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通报表扬的,每项加2分。加分可累加,不封顶。 | 相关文件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收集 |
2.上年度本县(市、区)财政安排支持粮食生产资金或种粮补贴的工作经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得0.5分,每增加5万元,加0.5分,最多可加5分。 | 相关文件和资金拨付台账等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收集 | |||
3.上年度按本县(市、区)耕地面积不少于1元/亩标准投入耕地土壤改良培肥经费的,加1分,不达标的按投入比例加分;每建立1个土壤改良示范区,加0.5分,最多可加2分。 | |||||
13.惩罚扣分 | 不限 | 1.上年因粮食生产工作不力,受到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2.上年因粮食生产工作不力,导致国家粮食安全考核我区被扣分的,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审工作组认定,对责任单位所在县(市、区)每项扣2分。 | 相关文件 | 自治区粮食安全考核办 | |
3.上年度自然资源卫片执法中发现 “非农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的,扣1分;“非农化”面积每增加50亩,加扣1分。扣分可累加,不封顶。 | 自然资源卫片执法材料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备注:1.按比例依次计分办法:将参评县(市、区)完成此项指标情况进行排名,排名第1的得此项满分(也称此项总分);排名第2的得分=此项总分-此项总分÷参加评分单位个数;排名第3的得分=第2名得分-此项总分÷参加评分单位个数,依次类推。
2.上表中提及的耕地“非粮化”指种树种果或种植多年生非食用农作物、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