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为激励调动农户实施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积极性,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2022年1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试点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调动农户实施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积极性,探索建立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粪肥是指有机肥企业利用畜禽粪污为原料按标准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或者是种植企业(户)、畜禽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收集施用的按规范要求堆沤发酵处理后完全腐熟的畜禽粪肥。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服务于种植户和畜禽养殖场(户),收集处理使用畜禽粪肥的企业或者合作社。
第三条 对实施畜禽粪肥还田的土地确权农户,采取先实施还田行为再奖补的方式,农户先按照规定标准实施畜禽粪肥还田,下年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涉农资金予以奖补。最高奖补标准不高于中央规定的限额。具体补贴标准、发放程序和发放方式在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未按规范标准进行处理的畜禽粪肥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四条 施用固体畜禽粪肥改善地力的,每亩耕地施用量不低于200公斤;施用液体畜禽粪肥的,每亩施用量不低于2000公斤;同时施用固体液体粪肥的,按10公斤液体粪肥等于1公斤固体粪肥折算。
第五条 实施畜禽粪肥还田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民委员会递交《实施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式样见附件)。《登记表》一式四份,由农户自行实施粪肥还田的,一份交村委会存档,一份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存档,一份由农户自行保管。农户委托第三方实施粪肥还田的,第三方保存一份。
第六条 农户实施粪肥还田时,通知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含有农户(或第三方)施放粪肥、施肥地块、拍摄时间等要素的照片及施肥数量票据证明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核实农户、耕地面积等信息,核实实施畜禽粪肥还田情况,并出具《登记表》审核意见。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实施粪肥还田农户情况,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对乡镇报送的实施畜禽粪肥还田信息进行审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进行奖补试点的县,要在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登记录入时限前,将经审定的实施畜禽粪肥还田农户信息提交业务部门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并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要求实施。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试点,稳妥扩大。优先选择耕地面积大、畜禽养殖量大的乡镇开展试点,在试点乡镇优先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周边耕地的农户参与,促进畜禽粪肥就近还田,种养结合。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加强试点扶持政策宣传引导,加强技术扶持,支持建立畜禽粪肥还田第三方服务机构,提高农牧结合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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