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要求,实施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十百千万”工程,进一步壮大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队伍,决定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申报对象
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申报数量和条件
拟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00家。根据各市州市级龙头企业数量、符合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数量、农产品加工产值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3)。各市州按照分配名额1:1.2的比例进行申报,不得超报。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动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以市属企业申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产业化办)正式行文,提出审核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产业化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提出认定建议。新认定企业公示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批并发文。
五、有关要求
(一)按时报送。6月24日前,市(州)统一报(寄)送以下材料:
1.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
2.相关部门及政府同意的有关材料;
3.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见附件1);
4.汇总后的《申报表》(另附)、企业简介(附件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电子版。
(二)严肃纪律。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认定、廉洁认定。
(三)恪守诚信。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新申报企业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企业不按时上报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汤婷婷 李聚森 电话:027-87667237
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联系人:叶 平 电话:18942922308
纸质资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勘大厦11层
附件:1.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企业简介(模板)
3.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