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函字〔2022〕191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组织报送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函》(农渔资环函〔2022〕35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渔字〔2022〕14号)要求,结合探索公益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高效采购机制(入驻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省厅确定在全省遴选确定一批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苗种供应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部署要求,严格苗种供应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程序,不断提升苗种供应单位种质安全和规范管理水平,建立苗种供应单位动态管理制度,逐步构建“区域特色鲜明、目标定位清晰、布局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推动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申报主体
原则上被推荐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济物种苗种生产供应单位应为我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近5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法人机构,同时应符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及《渔业增殖站设置要求》(DB37/T 1789-2011)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2)。
三、申报程序
(一)县级推荐。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苗种供应单位参与申报,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书》(附件3)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信息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审核。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书》和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初选审核,初评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PDF版于7月15日前同时报送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邮箱,纸质版一式两份寄送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
(三)省级复核。省厅将组建苗种供应单位复核专家工作组,由各工作组对各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采用交叉审查的方式对苗种供应单位进行随机实地抽查。根据我省增殖放流实际需要及打分情况,研究确定苗种供应单位数量及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系统(智慧渔技)”报送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作为下步入驻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重要参考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推荐程序。增殖放流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高质量的苗种供应。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合法、有序原则,严把推荐苗种供应单位的质量关,确保符合条件的苗种单位应推尽推,根据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通知精神,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采购的放流苗种应当来自苗种供应单位。
(二)严格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苗种供应单位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苗种供应单位的日常监管,确保增殖放流苗种质量,并不定期组织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苗种供应单位,及时上报剔除。
(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功能。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支持苗种供应单位加强设施条件建设和种质资源收集,加快推进增殖苗种规模繁育和野化训练设施升级改造,提高苗种供应能力和质量。各市要依托供苗单位推动建立放流平台,开展相关科普教育和社会宣传,引导规范社会放流(放生)活动。
联系人:省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周玉国;0531-51789282;shyyyyt-yyc@shandong.cn;
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 涂忠;0535-6625464;sdyyzzzzk@shandong.cn。
附件:1.《渔业增殖站设置要求》(DB37/T 1789-2011)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
3.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