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经字〔2022〕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鲁农政法字〔2018〕13号)(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办法”)要求,经研究确定,现启动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推荐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国家示范社。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示范社办法》《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111个名额,其中农业农村61个,林草12个,供销24个,用水组织14个。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各市按名额等额推荐。
(二)省级示范社。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级示范社办法》有关规定。计划下达1300个名额,其中农业农村1184个,林草50个,供销64个,用水组织2个。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各市按名额等额推荐。
本次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名额分配,综合考虑了各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创建情况,各市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和省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示范社办法》《省级示范社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填报申报资料。申报国家示范社的,通过国家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进行填报;申报省级示范社的,通过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www.sfs.sdhzs.com)进行填报(国家、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另行下发)。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审批)、供销、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会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审批)、供销、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示范社办法》《省级示范社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各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7月15日前完成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并将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推荐文件1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附件3-7作为正式推荐文件附件上报。附件3-7通过国家、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打印,附件7要写明申报主体是否已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及程序,做好筛选、审核把关工作,按照名额分配等额推荐。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421室
邮编:250013
联系人:潘东崛,0531-51789208;狄春香,0531-67866478
国家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钢
电话:010-59197727
省级示范社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人:李继新
电话:0631-5690337,0531-82975935
售后服务QQ群:679309020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5.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6.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7.**市申报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