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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10 10:29:53 返回列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粮食物资局、供销社、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对2019年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9〕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6月10日  

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服务与扶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粮油、蔬菜、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1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或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

4.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占县(市、区)乡镇数的40%以上或在全省乡镇数的10%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

(七)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或使用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九)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规模条件适用以下标准: 

(一)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山区26县及海岛县所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所辖粮油、蔬菜、果品、竹木等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所辖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亿元以上;所辖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三)其他可以调整经营规模条件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通过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线上”)报送企业情况和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表,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无保留审计报表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随函提供); 

(四)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五)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承诺说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对照条件提出线上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提出推荐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林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提出核对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省属企业线上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认定程序方法。

(一)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根据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商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审定意见。

(二)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监 测

第十条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报送监测年份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提交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规模和效益情况,经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说明;企业承诺书(企业对包括资信情况、纳税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自我承诺说明)。

第十二条  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和监测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联合发文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资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可视同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申报。

(一)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五条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通过系统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同步提交核对确认,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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