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涉农职业学院、大学: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的通知》(农人发3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遴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机构,承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承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机构要符合:
1.人才培育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高度契合性,具有相对优势;
2.具有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3.拥有稳定的教学团队;
4.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员队伍中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数量不低于高校专职教师数量;
5.初步形成理念先进、顺畅运行的管理体系;
6.按照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具有一定的地域优势;
7.自愿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承担培育任务。
二、申报范围
普通高等涉农职业学院、大学,有承担过历年农业相关项目培训工作的优先考虑。遴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3个。
三、遴选认定程序
1.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告。
2.提交材料。请具备以上申报条件、有意承担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包括机构简介、师资情况、培育场所设施设备、历年开展农业相关培育情况、保障措施);认真填写《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工作联系表》(见附件1)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机构清单》(见附件2),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学院(大学)公章。申报材料壹份,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3.资质、条件审查。
4.省农业农村厅与省财政厅根据培育任务的需要,择优遴选确定培育机构,承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工作。
四、申报时间
2022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3日。将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吴艳丽 电话:0451-82622071。
附件:
关于开展首批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训学院遴选工作的通知.docx.docx
黑龙江省农村农村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