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全省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暨开展市场主体建设年活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升企业规模经营水平,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晋农产组办〔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补一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补对象
增补对象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标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编制申报纸质材料,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1500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2021年企业接待人次证明(仅休闲农业企业);
5.分别由农业农村部门、税务部门、法定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2021年带动能力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6.人民银行出具的2021年企业资信报告;上市企业须提供证监会出具的2021年企业无上市违规操作的相关证明;
7.企业在2021年如存在以下情况,应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立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族、HACCP等管理认证,获得品牌荣誉或认证。
以上材料须胶质装订成册(省级只需1份),及时报送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具体要求,今年增补工作将向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成效突出的企业倾斜。请相关企业如实填写数据并提供详细印证资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应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县级审核意见,并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后,汇总形成《初审合格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盖章后与《增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建议》(以正式文件上报)一并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各市要积极组织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有条件的县要探索开展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把经济实力强、联农带农紧、现代化水平高的农业企业及时纳入龙头企业队伍,推动龙头企业实现倍增。
联 系 人:孔维明
联系电话:0351-8235785
电子邮箱:sxxccyfzc@163.com
附件:1.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