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咨国业规划设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今天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中咨国业规划设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地方政策
地方政策 您的位置:首页>>政策研究>>地方政策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2022-04-03 09:30:39 返回列表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商请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有关材料的函》(农渔养函〔2022〕18号)安排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组织开展我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山西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和养殖证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导向,通过高起点、高标准创建国家级示范区,不断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生产监管制度、适合本地特点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优质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营造优美的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引领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整体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工作安排

(一)稳步推进创建示范工作。按照(农渔养函〔2022〕18号)要求,我省2022年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4个,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的不超过2个。请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主体,并明确创建主体排序。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对各市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二)做好创建申请和考核验收工作。请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管理办法》,动员组织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并依照《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于2022年9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于2022年9月20日前,由申请创建主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下简称《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创建示范主体进行考核验收,在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

《管理办法》和《验收标准》请各市登录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官网(http://www.yyj.moa.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中自行下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组要做到现场核查、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ニ)加大扶持、扩大宣传。各地要积极争取支渔惠渔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鼓励涉渔转移支付等资金向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单位倾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指导、及时总结。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发现国家级示范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我厅也将适时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年度考核报告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厅。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和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柴 炎   13934646605

        贾晓宇  13453111198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二维码
中咨国业规划设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62136751 传真:010-62136011 邮箱:bj62118170@126.com 地址:中国农业科学院 信息楼 一楼
Copyright © 2002-2021 中咨国业规划设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2522号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