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巩固我市生猪产能恢复成果,稳固基础产能,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2021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精神,积极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巩固我市生猪产能恢复成果,稳固基础产能,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积极应对“猪周期”,建立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的产能调控机制,划定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细化抓养殖大区、抓大项目建设、抓规模养殖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的“三抓两保”措施,建立国家、市和区三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日益复杂的新挑战,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各涉农区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指标,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7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5.3万头。
以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各涉农区2021年度生猪存栏量目标为基础,结合生产实际,设定各涉农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最低保有量指标(见附件1)。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季度统计数据为基数,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各涉农区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根据不同预警级别,由相关区采取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涉农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涉农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涉农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涉农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农业农村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涉农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当全市能繁母猪存栏总量出现过度减少时,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市级调控预案,采取收储、临时救助等必要调控措施。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市级调控预案等必要调控措施,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四五”期间,本市的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2400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800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800—2100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800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各涉农区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最低保有量,依据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的全市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涉农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各涉农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规模猪场退出养殖或因故拆除的,各涉农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各涉农区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并按照不同规模对应建立国家级、市级、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1.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将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向农业农村部推荐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委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涉农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数量见附件2,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3)。
2.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到1万头以下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委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涉农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数量见附件2,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3)。
3.建立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涉农区可结合实际,将年设计出栏2000头以上到5000头以下的规模猪场确定为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具体数量及授牌条件由各涉农区自行确定,基地标牌式样可参考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4.组织做好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各涉农区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的规模猪场情况,积极组织国家级、市级和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立的动员、部署和挂牌工作,加强对纳入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规模猪场的帮扶指导、生产监测等工作。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委开展生猪生产监测,向各涉农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涉农区要规范做好生产监测,密切关注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涉农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压实产能调控责任,细化调控政策措施。各涉农区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1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组织对各涉农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4)。
(三)加大政策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视财力状况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由市农业农村委协调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并视财力状况给予贴息补助。各涉农区可结合辖区生猪生产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1.各涉农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2.各涉农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数量
3.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4.天津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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