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相关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1〕4号)要求,我局将按照“总量控制、竞争选拔、优中选优”原则,组织开展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各区按照要求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推荐工作。推荐申报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乡经济信息中心承担,各区农业农村局、市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二、申报范围
按照建设内容及所起作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四种类型申报。在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农市发[202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本年度将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侧重遴选运用互联网理念和信息化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种业和耕地保护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等当前“三农”工作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以及信息化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发主体。
三、申报工作
(一)申报名额
示范基地申报采取区级推荐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区、市级系统单位各推荐1-2个。
(二)申报程序
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属相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申报受理并提出推荐意见,于4月15日前报市城乡经济信息中心信息服务处。
2.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统一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于4月2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公示,提出推荐意见,于5月31日前报农业农村部。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附件2)及辅助材料、推荐单位的正式推荐意见。(一式四份,附光盘)。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数字乡村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做好竞争推选。各区和市属相关单位可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等方式进行推选,注重公平公正,确保质量,真正推荐出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创新措施实、示范效应强的农业农村信息化主体,特别要向市场主体倾斜。
(三)要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验申报材料,确保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准确、辅证材料真实。扎实示范基地遴选、推荐的组织工作,保障申报评审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四)按时报送材料。材料接收截至2021年4月15日。请各区和市属相关单位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至市城乡经济信息中心信息服务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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