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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
2019-04-12 07:19:50 返回列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住建厅(规划国土委、规划局、规划国土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林业厅(局)、旅游局(旅发委)、扶贫办、银监局、文物局:

为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进一步发挥乡村旅游在稳增长、促消费、减贫困、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巩固我国当前经济稳中向好势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 民 银 行、林业局、旅游局、扶贫办、银监会、文物局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

乡村旅游市场需求旺盛、富民效果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是新时期居民休闲度假旅游消费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推动我国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乡村旅游在稳增长、促消费、减贫困、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巩固当前我国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区域化引导、多元化推动、特色化建设、规范化管理,2017 年集中采取一批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创新发展机制,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市场监管环境,强化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

风貌保护,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旅游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成为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各地资源环境禀赋和产业基础,明确乡村旅游发展重点,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集中力量培育发展特色化、多样化、差异化乡村旅游产品和品牌。产业协同,融合发展。强化政策扶持,促进乡村旅游与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业态相结合,以乡村旅游为核心带动餐饮、住宿、娱乐、观光、购物、种养、手工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以农为本,注重保护。强化规范开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农业、农村、农民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依托,加强对乡村环境和乡村风貌的保护,保持村庄原有格局肌理和整体风貌,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乡村环境改善,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调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借助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智力资源,汇众智、聚众力,形成推进乡村旅游协调、规范、健康发展的强劲合力。

(三)行动目标

通过组织落实各项行动任务,推动形成体系完善、布局合理、品质优良、百花齐放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争取 2017 年全国乡村旅游实际完成投资达到约 5500 亿元,年接待人数超过 25 亿人次,乡村旅游消费规模增至 1.4 万亿元,带动约 900 万户农民受益。

二、行动任务

(一)激发投资活力,改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1、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 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厕所及污水处理、停车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自身欠缺营利性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周边餐饮住宿项目等优质资源捆绑方式吸引民间投资。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提供垃圾处理、环境整治等公共服务。(地方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2、推动民间投资新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100 个左右,着力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自驾路线,完善配套指示标识、应急救援等设施和服务。(地方有关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3、加强今年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力争实现年内 100%开工,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争取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强化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争取 2018 年能有更多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地方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

4、对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内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研究相关支持政策;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中,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通村硬化路工程予以重点倾斜。(地方有关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发展环境,强化乡村旅游扶持政策和长效机制

5、落实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等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推动各省(区、市)制定管理办法,允许本地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地方有关部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

6、强化村集体的组织和带头作用,探索实行股份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管理模式,重点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村民、村集体、投资者等各方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各方在公共环境维护、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引导乡村旅游投资者、经营者和村集体共同组成地区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地方有关部门,农业部)

7、促进“旅游+农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 1000 个乡村旅游重点村与旅游电商、现代物流等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持续推进“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一村一品”产业建设专项行动。鼓励和引导乡村旅游与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发展智慧乡村旅游。(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工信部,地方有关部门)

8、推动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适宜发展乡村旅游的地区结对定点帮扶,建立人才交流互访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大学生村官工作与乡村旅游扶贫开发相结合,鼓励和引导大学生从事乡村旅游创新创业。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本地从业人员就近就地参加乡村旅游食宿服务、管理运营、市场营销等技能培训,重点培养 1000 名以上乡村旅游带头人。(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地方有关部门)

9、推动目前已经实行淡旺季门票差异化政策的景区加大淡季优惠力度,鼓励依托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在符合景区承载力前提下,在淡季探索实行免费开放日(周),带动周边乡村发展民宿、餐饮、购物等业态。(地方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

10、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面向乡村旅游项目和企业创新开展乡村旅游贷等小额信贷业务,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展适应乡村旅游特点的融资担保业务,建立健全乡村旅游信用评级体系,引入外部第三方信用评级,通过揭示并防范信用风险,加大对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地方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11、加强乡村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对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乡村旅游监管体制,采用信用分级差异化监管方式,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地方有关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乡村旅游区域差异化发展

12、东中西部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政策要实行差异化引导。东部地区重点鼓励和引导中小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开发,针对重要城市群居民休闲度假消费特征,宣传推广一批特色突出、带动作用强的乡村旅游品牌,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中西部地区选取条件适宜的乡村规划发展乡村旅游,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结合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重点发展康养度假、农耕体验、生态体验等旅游业态,调动多方资源增强乡村旅游脱贫富民功能。东北地区利用气候环境优势,打造一批融滑雪、登山、徒步、露营等为一体的冰雪旅游度假区,统筹周边乡村旅游推出冬季复合型冰雪旅游基地和夏季避暑休闲度假胜地,强化“景区带村”辐射作用。(地方有关部门,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13、各地根据经济社会条件、资源环境禀赋出台乡村旅游发展指引,明确本地区乡村旅游发展重点和发展路径,培育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乡村旅游品牌,提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健全市场监管环境、强化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模范村、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庄、乡村旅游模范户、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引导本地区乡村旅游特色化、差异化、规范化发展。(地方有关部门,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三、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乡村旅游在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势头中的重要作用,整合优化现有资源,形成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的合力,2017 年底前各项任务取得突出进展。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实际,年内制定乡村旅游发展指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备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落实各项行动任务,实现本地区乡村旅游发展的提质升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密切配合,完善措施,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着力营造乡村旅游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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